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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24 00:50 文字:【 】【 】【
    摘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保障《办法》顺利施行,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一、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存在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认知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照明等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

      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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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2023年12月1日《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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