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三牛注册-首页
搜索
  • 网站注册
  • 网站登录
  • 网站招商
  • 栏目导航
    新闻详情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11-06 09:22 文字:【 】【 】【
    摘要:2、内容: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以及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省农业厅审核,农业部审批。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

      2、内容: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属于有条件对外交换的和可以对外交换的种质资源以及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由省农业厅审核,农业部审批。

      (1)从事进出口生产用种子业务和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应具备中国法人资格;

      (2)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具有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种子生产、经营权及进出口权;

      ①向国(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提交《对外交流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和对外交流资源说明。

      ②进出口生产用种子的,提交《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和进出口种子品种说明。办理进口对外制种用种子,应提交对外制种合同(或协议书);办理进出口大田用商品种子,应提交有关《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与其进出口种子类别相符的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外资企业的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申请单位将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地省农业厅(具体由省种子总站负责)审核;

      (2)省农业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单位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5 三牛注册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