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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30 05:33 文字:【 】【 】【
    摘要: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范围内部署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的行为

      日起施行,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范围内部署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行动,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将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为进一步落实《办法》,保障食品安全,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超等)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一律停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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