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酒文化源远流长。将食材或药材作为一种原料制作成药酒,不仅口感独特,有些还具有一定保健功效。但保健酒并非普通食品,其在生产、销售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与规定,如:需取得保健食品相关生产许可,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作原料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保健酒当普通食品销售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关于卖家赔付买家十倍价款赔偿金的判决。
赵某在网络平台上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买了某酒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金樱子酒312瓶,共计4000余元。赵某饮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后了解到配料中的金樱子属于中药材,不能随意添加进普通食品中。赵某遂以该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卖家即某酒业公司退还货款并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其支付所购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一审中,卖家辩称涉案食品是以新鲜的农产品金樱子为原料加工的普通食品,并非药品,金樱子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中药材;该款酒没有以保健食品的形式进行销售,无需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2015年版的《中国药典》,金樱子属于中药材,因此这款作为普通食品销售的金樱子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法院据此判决卖家退还赵某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卖家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金樱子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非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且该款酒在外包装上明确载有具体食用量以及其具有降血压、降血脂等功效的字样,此类包装说明也已明显超出普通食品的销售形式。但是本案卖家即酒业公司将金樱子作为制作原料,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并未取得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上海一中院据此驳回卖家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同时该院指出,酒业公司如需开发金樱子用于生产、销售,应当依据规定,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申报批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