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三牛注册-首页
搜索
  • 网站注册
  • 网站登录
  • 网站招商
  • 栏目导航
    新闻详情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09-14 10:00 文字:【 】【 】【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 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坚决清理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坚决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坚决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的文件规定。

      如市场主体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上述不合理限制条件或隐形壁垒等问题,可以依法提出异议(质疑)和投诉,及时向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监督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库办〔2020〕50号)在招标公告、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更正公告、终止公告中均载明了提出询问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均载明了提出质疑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20〕108号)在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均载明了异议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

      3.在产权交易项目中,根据《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20〕108号)在项目公告中均载明了异议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

      1.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的项目,参考《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异议(质疑)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2.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的招标项目,参考《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异议(质疑)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3.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参考《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省水利厅电子交易系统异议(质疑)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4. 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安徽交控招标采购平台”的招标项目,参考《安徽交控招标采购平台异议(质疑)操作手册》,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5. 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参考《信e采招标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异议(质疑)操作手册》,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6. 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注电子交易系统名称为“安招采平台”的招标项目,参考《安招采平台异议(质疑)操作手册》,在线提出质疑或异议。

      1.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均载明了提出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在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均载明了提出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受理渠道。

      由合肥市(含县、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项目,可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皖事通办”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在线提出投诉。其中“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在线提出投诉的操作方式参考《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操作手册》进行。

      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受理范围、投诉渠道和联系方式集中公开如下: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排污权等资源类项目。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县人民政府6号楼410县发改委公管办;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天海路与宝成路交叉口肥光办公区3号楼3楼肥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2.进场交易的县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集体企业产权及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转让项目,房屋和设备等租赁项目;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3.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国有产权及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转让项目、租赁项目等资产类项目;

      4.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等资源类项目。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瑶海区人民政府机关大楼6楼612室;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新站高新区磨店社区文忠路999号,新站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B5-202);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3.区(开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集体房屋租赁,及区(开发区)属集体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租赁。

      2.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七号楼4楼402室;

      2.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95号庐阳区人民政府7楼706室;

      2.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翡翠路398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B座4楼2413经开区财政局。

      2. 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在线投诉。

      1.现场受理。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井岗路1100号蜀山区检察院大楼北楼二楼督查科;

      2.在线受理。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进行在线投诉。

      关于对《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内容条款修改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决定,现将《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修改为:公示期限不少于3个月。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合肥”网站公示期满撤下的,及市信用信息中心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已修复的,市公管局在局、交易中心网站同步撤下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安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皖信用办【2017】4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落实“双公示”制度,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信用合肥”网站进行公示。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皖信用办【2017】40号文件规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情形外,还包括:3年内2次(含2次)以上受到市公管局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骗取中标被行政罚的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合肥”门户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行政相对人符合上述情形的,向市公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公管局在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20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决定撤下的,填报《信用修复情况表》并反馈“信用合肥”公示网站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合肥”网站公示期满撤下的,及市信用信息中心对行政相对人失信行为已修复的,市公管局在局、交易中心网站同步撤下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5 三牛注册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