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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预防性疫苗保健药品不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
摘要: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7.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几类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预防性疫苗,滋补药品,保健药品,脱发、美容减肥类等在内的八类不得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等。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参保人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价格或治疗费用较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
“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确切、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或治疗费用略高的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纳入“乙类药品”管理。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